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馮春惠
被 告 常立珍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關於「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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