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375,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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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啓祥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 告 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杜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杜啓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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