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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陳隆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阿立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通知,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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