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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邱成祖
原 告 邱淮章
原 告 邱成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複代理人 孫立德
被 告 楊長宏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長汀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長溪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博淵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沛蓁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長智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壬妹即楊榮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文耀
被 告 楊榮壽
被 告 楊溫和妹即楊榮堂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長忠即楊榮堂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長賢即楊榮堂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金玉即楊榮堂之繼承人
被 告 游志鈞即楊榮堂之繼承人
被 告 游心彤即楊榮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被告楊榮振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長宏、楊長汀、楊長溪、楊博淵、楊沛蓁、楊長智、楊壬妹為被告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榮振於民國106年2月2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查本件被告楊榮振之法定繼承人為楊長宏、楊長汀、楊長溪、楊博淵、楊沛蓁、楊長智、楊壬妹等人,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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