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鈺翔
被 告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月妮
人
李保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參拾玖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網遠科技股份公司(下稱網遠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723萬元整,其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以被告蕭月妮、李保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立有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1份及撥款申請書2紙為憑,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1成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網遠公司於105年2月26日遭拒絕往來,且前開債務到期均未清償,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391,02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45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提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證據,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網遠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被告蕭月妮、李保承則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從而,原告本於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據起迄日 │ 年利率 │繳款日 │最後繳息日 │還款金額 │尚未清償之│
│ │ │ │ │ │ │ │餘額 │
├──┼──────┼────────┼────┼────┼──────┼─────┼─────┤
│ 1 │ 1,400,000 │103年12月10日至 │ 4.6195%│每月10日│105年3月15日│1,287,282 │ 112,718 │
│ │ │105年12月10日 │ │ │ │ │ │
├──┼──────┼────────┼────┼────┼──────┼─────┼─────┤
│ 2 │ 600,000 │同上 │ 同上 │同上 │同上 │ 551,694 │ 48,306 │
├──┼──────┼────────┼────┼────┼──────┼─────┼─────┤
│ 3 │ 3,661,000 │104年11月25日至 │ 3.9746%│每月25日│105年1月25日│ 0 │3,661,000 │
│ │ │105年11月24日 │ │ │ │ │ │
├──┼──────┼────────┼────┼────┼──────┼─────┼─────┤
│ 4 │ 1,569,000 │同上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1,569,000 │
├──┼──────┼────────┼────┼────┼──────┼─────┼─────┤
│合計│ 7,230,000 │ │ │ │ │1,838,976 │5,391,024 │
│金額│ │ │ │ │ │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及利率 │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
│ │ │ │ │原利率10%計 │原利率20%計 │
├──┼──────┼────────┼────┼─────────┴─────────┤
│ 1 │ 112,718 │自105年3月16日起│4.4715% │自10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2 │ 48,306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3,661,000 │自105年1月26日起│3.9006% │自10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4 │1,569,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本金合計5,391,024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