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46,20170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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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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