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472,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李宗鑾
被 告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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