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520,2017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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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阿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325 元【計算式如下:(266.7 +6.1 )×716 =195,32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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