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586,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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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鄭麗華
鄭清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鄭阿賢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阿賢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一、提出訴之聲明一,原告鄭麗華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

二、提出訴之聲明二,原告鄭清煬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

三、提出鄭瑞記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或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之計算。

四、提出鄭宏成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或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之計算。

五、提出鄭偉成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或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之計算。

六、提出鄭大成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或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之計算。

七、提出鄭滿成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或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之計算。

八、如鄭珍兒、鄭寵兒、鄭幸兒為有分配權利之人,仍請補正其等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分配金額之計算或除戶謄本或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之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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