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64,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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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劉壽元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邱偉倫
邱正淋
羅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當事人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當事人甲○○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人,於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未成年,然其現已年滿20歲而取得訴訟能力,未據於得為承受時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故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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