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669,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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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恒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男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6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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