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699,201705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玉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6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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