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774,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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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家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源等人因105年度訴字第77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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