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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鄒昭孜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姜義正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06 年4 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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