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795,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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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佳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一鑫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95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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