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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黃永德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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