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943,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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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成河
田碧瑜
劉立民
田曉萍
陳美蓉
吳龍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永勝
郭鄭麗貞
郭敏美
彭尚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14,337 元(計算式如下:1,448.15×3,300 ×837/1530=2,614,33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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