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更(一),2,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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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政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阡淇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通知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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