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重再,3,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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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李盛裕
再審被告 陳鍾永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鍾永妹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21,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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