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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 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范穩發
被上訴人即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字第1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寄存送達於竹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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