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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張阿任
張逸鈞
許秀珠
張智鈞
張嘉容
張堂志
被 告 張汶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分別送達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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