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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趙德菱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
被 告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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