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重訴,159,20210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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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被 告 陳政鋒
陳劉玉嬌

陳嬌妹(即鄭勤山之繼承人)

鍾善勇
許桂香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彭春霖(即彭阿才之繼承人)

被 告 朱其霖
彭次郎
吳聲俊
陳吳玉錠

姚宇軒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蔡文亮
被 告 陳信雄
陳振雲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陳金河
朱金龍
朱其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其霖
被 告 李常源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劉秋洴
被 告 戴錦榮
錢有雲
參 加 人 朝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子昱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漏未記載關於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

、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載附表一、二部分,爰依職權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 壹、 拆屋還地部分 貳、 不當得利部分 1 一、被告陳政鋒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N 所示面積61.49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一、被告陳政鋒應給付原告22萬6,993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一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23元。
2 二、被告陳信雄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1 地號、43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79.7平方公尺之房屋及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E 所示面積13.69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陳劉玉嬌應自上揭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房屋中遷出,並將如附圖編號V 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陳信雄應給付原告30萬3,383元,及自原告106年11月7日民事準備6狀繕本送達被告陳振雲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至返還左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87元。
被告陳劉玉嬌應給付原告15萬4270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陳劉玉嬌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二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4元。
3 三、被告陳嬌妹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O所示面積55.79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三、被告陳嬌妹應給付原告20萬5,95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三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12元。
4 四、被告鍾善勇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地號、43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P所示面積38.14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四、被告鍾善勇應給付原告14萬6,458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四項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6元。
5 五、 被告彭春霖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Q 所示面積52.26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許桂香應自門牌新竹縣○○鎮○○里0 鄰○○街00號房屋遷出。
五、 被告彭春霖應給付原告19萬2,920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五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05元。
6 六、 被告朱其霖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0 地號、43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R 所示面積78.06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陳金河、朱金龍、朱其宏應自門牌新竹縣○○鎮○○里0 鄰○○街00號房屋遷出。
六、 被告朱其霖應給付原告28萬8,16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六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56元。
7 七、 被告彭次郎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S 所示面積68.35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七、 被告彭次郎應給付原告25萬2,317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七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37元。
8 八、 被告吳聲俊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T 所示面積125.06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八、 被告吳聲俊應給付原告46萬1,665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八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50元。
9 九、 被告陳振雲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 所示面積72.77 平方公尺、編號C所示面積38.34 平方公尺、編號D 所示面積15.64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F 所示面積22.39 平方公尺、編號G 所示面積17.01 平方公尺之雨遮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陳吳玉錠應自上揭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房屋中遷出,並將如附圖編號U 、編號H 土地返還原告。
九、 被告陳信雄應給付原告53萬9,749元,及自原告106年11月7日民事準備6狀繕本送達被告陳信雄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至返還壹、第九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32元。
被告陳吳玉錠應給付原告16萬2,317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陳吳玉錠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九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8元。
10 十、 被告姚宇軒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0 地號、433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M 所示面積82.83 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 被告姚宇軒應給付原告30萬5,771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66元。
1 1 十一、 被告劉秋洴、李常源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L所示面積25.15平方公尺之水果攤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一、被告劉秋洴、李常源應給付原告9萬2,84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一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0元。
1 2 十二、 被告戴錦榮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K 所示面積26.06 平方公尺之水果攤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二、被告戴錦榮應給付原告9萬6,202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二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2元。
1 3 十三、 被告錢有雲應將坐落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433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I所示面積18.0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及如附圖編號J所示面積24.50平方公尺之遮雨棚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十三、 被告錢有雲應給付原告15萬6,965元,及自原告106年4月26日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5月5日)起至返還壹、第十三項聲明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5元。

附表二:

被 告 占用面積(㎡) 回溯五年不當得利期間 日數 相當年數 申報地價金額 年息5% 數額(元) 合 計(元) 陳信雄 13.69 101.12.13-104.12.31 1114 3.052 7280 364 15209 105.1.1-106.12.12 711 1.948 7680 384 10241 25450 陳振雲 39.40 101.12.13-104.12.31 1114 3.052 7280 364 43771 105.1.1-106.12.12 711 1.948 7680 384 29472 73243 錢有雲 42.52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56608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21874 78482 戴錦榮 26.0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34695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13407 48102 劉秋洴李常源 25.15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33483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12938 46421 陳政鋒 61.49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81863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31633 113496 陳嬌妹 55.79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74275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28701 102976 鍾善勇 38.14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50777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19621 70398 彭春霖 52.2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69576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26885 96461 朱其霖 78.0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103924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40158 144082 彭次郎 68.35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90997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35163 126160 吳聲俊 125.06 101.5.5-104.12.31 1335 3.6575 7280 364 166496 105.1.1-106.5.4 489 1.3397 7680 384 64337 2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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