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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斌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94,598元,應繳裁判費69,3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1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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