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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被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
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被 告 公業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被 告 鄭萬盛嘗
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由原告向被告買受其所有如附表1 至4 所示土地,雙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500,000 元,原告已依約於簽約時簽發交付4 紙支票(其中祭祀公業鄭萬盛嘗面額為15,910,000元、祭祀公業鄭萬盛面額為80,610,000元、公業鄭萬盛嘗面額為18,130,000元、鄭萬盛嘗面額為11,350,000元),金額合計為126,000,000 元,詎被告並未依約於締約後一個月內(即104 年8 月13日)提供2/3 以上派下員同意移轉登記之印鑑證明文件,致無法於104 年12月13日前完成如附表1 至4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屢經原告多次發函催告,被告卻一再藉詞推拖,嗣經兩造於105 年1月19日簽訂補充協議,雙方同意修訂原付款方式,由原告於105 年2 月15日將80,000,000元匯入被告指定帳戶(其中祭祀公業鄭萬盛50,000,000元、祭祀公業鄭萬盛嘗10,000,000元、公業鄭萬盛嘗13,000,000元、鄭萬盛嘗面額為7,000,000 元),被告則將前所受領之4 紙支票予以歸還,至餘款另約定於如附表1 至4 所示土地移轉登記完成,且佃農三七五租約全部塗銷解除完成,共有持分1/2 產權與共有人全部分割完成後給付,而被告並應於簽訂系爭補充協議書之日起30日內交付2/3 派下員同意土地移轉登記之印鑑證明文件,詎原告業依補充協議書約定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帳戶,豈料,被告迄仍無法交付2/3 派下員同意土地移轉登記之印鑑證明文件予原告,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足見被告已無法履約,為此,爰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1 至4 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依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規約第14條約定,徵得派下現員2/3以上之書面同意,全權授權管理人鄭貴章處分公業財產,乃與原告先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將被告名下如附表1 至4 所示土地出售予原告,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被告需提供2/3 以上派下員現員同意移轉登記之印鑑證明文件,惟因被告派下員現員十分抗拒提供印鑑章,佐以派下員現員人數眾多,故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竭盡全力,惟迄仍無法取得2/3 以上派下員之印鑑章,導致無法依約提供交付2/3 以上派下員現員同意移轉登記之印鑑證明文件,俾以辦理移轉登記事宜,其對於原告之請求並無意見,亦同意將如附表1 至4 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祭祀公業鄭萬盛不動產清冊、祭祀公業鄭萬盛嘗不動產清冊、公業鄭萬盛嘗不動產清冊、鄭萬盛嘗不動產清冊、通知函、支票、補充協議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實在。
(二)按本公業財產之處分,應經派下現員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4 分之3 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3 分之2 以上之書面同意,全權授權管理人處分為之,為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管理暨組織規約第14條所明定。
經查,被告派下現員有732 人,732 人之2/3 為488 人,而被告已取得派下現員同意書517 份,已符合規約所定2/3 以上之規定,自可全權授權管理人處分公業財產。
又經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4 公業於104 年3 月6日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及執行,再經被告臨時管理委員、監察人於105 年2 月29日決議處分公業財產共21筆土地,並授權管理人鄭貴章依規約全權處分之,復於105 年6 月5 日再次由被告執行秘書、股(房)代表、顧問同意書再次追認被告管理人鄭貴章與原告間所簽訂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合法有效等情,有被告所提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管理暨組織規約、新竹縣芎林鄉公所函、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聘書、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4 公業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4 公業決議文、104 年3 月6 日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簽名、祭祀公業鄭萬盛嘗4 公業臨時管理委員同意書、104 年3 月6 日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當選證書、祭祀公業鄭萬盛嘗4 公業執行秘書、股(房)代表、顧問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就如附表1 至4 所示財產之處分,業已符合被告規約之規定,則被告自負有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約定,將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等情,堪可認定。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標的乃屬行為不行為之請求,於判決確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執行之,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而原告業已撤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則被告聲請免為假執行,自核無必要,附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均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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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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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
├──┬───┬───┬───┬──┬───┤ ├────┤ │權人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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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00 │ 原 │790 │全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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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22 │ 田 │3065 │全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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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23 │ 田 │776 │全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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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33 │ 田 │6518 │全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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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35 │ 田 │5189 │全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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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37 │ 田 │4452 │全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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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98 │ 田 │153 │1/2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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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04 │ 田 │844 │1/2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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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18 │ 田 │528.9 │持分160坪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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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竹縣│竹北市│三崁店│水坑│113 │ 田 │3210.5 │1/2 │祭祀公業│
│ │ │ │ │口 │ │ │ │ │鄭萬盛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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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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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
├──┬───┬───┬───┬──┬───┤ ├────┤ │權人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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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竹北市│東海窟│東海│83 │ 建 │1499.5 │1/2 │鄭萬盛嘗│
│ │ │ │ │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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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
├──┬───┬───┬───┬──┬───┤ ├────┤ │權人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新竹縣│芎林鄉│綠獅 │ │124 │ 田 │8655.62 │全 │公業鄭萬│
│ │ │ │ │ │ │ │ │ │盛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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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竹縣│芎林鄉│綠獅 │ │125 │ 田 │1773.02 │全 │公業鄭萬│
│ │ │ │ │ │ │ │ │ │盛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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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竹縣│芎林鄉│綠獅 │ │133 │ 田 │570.31 │全 │公業鄭萬│
│ │ │ │ │ │ │ │ │ │盛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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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
├──┬───┬───┬───┬──┬───┤ ├────┤ │權人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新竹縣│芎林鄉│金獅 │ │843 │ 田 │406.29 │全 │公業鄭萬│
│ │ │ │ │ │ │ │ │ │盛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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