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股票 105年度除字第14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 │1 │41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