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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吳易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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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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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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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董宇 │董宇 │50,000元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26日 │TS-NO-488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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