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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洪吳湘卿
代 理 人 洪本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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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年度除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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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354683-8 │ │1 │1000 │ │
├──┼──────────────┼──────────────┼────┼───┼────┼───┤
│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971449-3 │ │1 │1000 │ │
├──┼──────────────┼──────────────┼────┼───┼────┼───┤
│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88016-0 │ │1 │304 │ │
├──┼──────────────┼──────────────┼────┼───┼────┼───┤
│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266903-0 │ │1 │236 │ │
├──┼──────────────┼──────────────┼────┼───┼────┼───┤
│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34654-8 │ │1 │95 │ │
├──┼──────────────┼──────────────┼────┼───┼────┼───┤
│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386839-2 │ │1 │477 │ │
├──┼──────────────┼──────────────┼────┼───┼────┼───┤
│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463077-5 │ │1 │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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