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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鄧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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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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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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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124,469元 │ AJ9133449 │ │
│ │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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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68,098元 │ AJ9133446 │ │
│ │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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