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除,223,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楊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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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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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金額    │   發票日   │到期日│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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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心怡│楊心怡│6,090,000元 │104年1月28日│未載  │WG-2913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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