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除,35,2016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即楊
志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晏
訴訟代理人 王德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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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 年度除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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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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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168034-9  │      │1     │1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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