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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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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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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 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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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北區國稅局竹北│臺灣銀行│民國 │新台幣 │JF0211885 │ │
│ │分局302專戶 │竹北分行│104年8月26日│16,4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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