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事聲,1,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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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彭柏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事
聲字第1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 月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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