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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彭柏鈞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經抗告人於106年4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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