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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凃純英
失 蹤 人 楊長展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楊長展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楊長展(男,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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