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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 對 人 王崇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王崇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崇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路000號,失蹤日期為民國103年5月14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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