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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再審相對人 楊美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6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505 條、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106 年1 月6 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8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再審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0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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