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10,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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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瑞岳即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瑞岳(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3 樓)為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5號清算完結案卷宗核閱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林瑞岳為愛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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