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17,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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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代 理 人 張淑昭
張惠淳
相 對 人 泓瑋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泓瑋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姿穎為相對人泓瑋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泓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泓瑋公司)為廢止之公司,原代表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死亡,因該公司為一人董事之公司,致稅捐文書無清算人可資送達,為核課稅捐及文書送達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泓瑋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泓瑋公司業經經濟部於105 年12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1053205495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泓瑋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又泓瑋公司唯一董事馬子洋復於105 年5 月18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泓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426 號拋棄繼承全卷核對無訛;

是泓瑋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聲請人並因公法上債權而為本件利害關係人,為處理泓瑋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泓瑋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次查,泓瑋公司之代表人馬子洋之母親陳姿穎到庭後亦表示願擔任泓瑋公司清算人,本院以為由其擔任泓瑋公司清算人,應能對泓瑋公司清算事務作出適當之判斷及處理,且其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選任陳姿穎為泓瑋公司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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