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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詹洸
即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洸(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為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同意書(中、英文本)、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中、英文本)、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6 號呈報清算人、106 年度司司字第7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詹洸為鐵山國際信息存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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