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温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温秋華於106年2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清償,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6.59%,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7.67%),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9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458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四、相對人至民國106年12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3725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35586元為自民國106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8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776元、違約金893元。
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秋華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7.67% │
│ │164585│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温秋華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7255 │ │2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秋華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 │
│ │164585│ │0月17日起 │ │含)以內者,按 │
│ │元 │ │ │ │上開利率10%,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付違約 │
│ │ │ │ │ │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