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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采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李采珊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三、相對人李采珊於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次)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為違約金300元整,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期為限。
相對人李采珊至民國106年9月20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9,75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9,757元為自民國93年11月8日起至106年9月20日止之消費款。
然相對人至民國95年3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95年5月23日依約定條款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相對人李采珊於民國94年7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2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李采珊僅繳納本息至106年9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659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相對人李采珊於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9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李采珊繳納本息至106年9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84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相對人李采珊於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息,詎料債務人李采珊繳納本息至106年9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8,64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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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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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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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57元 │106年9月21日 │14.99 │按年息百分之5.01計收違約金,違約金│
│ │ │ │ │請求以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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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659元 │106年9月21日 │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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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846元 │106年9月21日 │12.88 │10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58,648元 │106年9月21日 │15 │10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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