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2387,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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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鍾廷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鍾廷盛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81,649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鍾廷盛於10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8年10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2.99%,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6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6年01月2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計息利率為9.7%)。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1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1,649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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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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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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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1,649元       │106.1.27~106.2.26 │9.7   │    │
│  │                ├─────────┼───┤    │
│  │                │106.2.27~106.11.26│11.64 │    │
│  │                ├─────────┼───┤    │
│  │                │106.11.27~清償日止│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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