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楊文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34,181元 │95.8.10~95.9.9 │18.25 │ │
│ │ ├─────────┼───┤ │
│ │ │95.9.10~104.8.31 │20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53,740元(其中計│94.4.16~104.8.31 │19.99 │......................│
│ │息本金47,514元)├─────────┼───┼───────────┤
│ │ │104.9.1~清償日止 │15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 │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