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063,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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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士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莊士豪於93年2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1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2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5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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