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129,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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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古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古美慧於民國103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92,419元正未給付,其中88,284元為本金;

2,865元為利息;

1,2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古美慧於民國103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306,202元正未給付,其中294,353元為本金;

10,709元為利息;

1,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古美慧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130,715元正未給付,其中124,667元為本金;

5,309元為利息;

7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古美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5日止累計76,092元正未給付,其中71,485元為消費款;

3,405元為利息;

1,2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古美慧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
│    │88284元 │          │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古美慧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
│    │294353元│          │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古美慧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
│    │124667元│          │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古美慧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71485元 │          │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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