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155,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豐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74,800元      │106年4月3日     │11.98   │    │
├──┼───────┼────────┼────┼──┤
│002 │57,932元      │106年4月3日     │13.9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