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165,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志偉
債 務 人 李昀龍
債 務 人 李旭輝

一、債務人李昀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昀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旭輝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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