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馬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馬俊偉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馬俊偉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 │52752元 │ │月12日起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