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27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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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定康即胡永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参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胡永清於08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2,339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161元整、預借現金171,30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671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2,468元整自106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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